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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30

     

     各分、县局,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相关文件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经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特种设备。但从我市目前情况看,相当一部分电梯使用单位尚无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仍然偏低。人员无证上岗,致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切实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水平,市局要求,各分县局和市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考核发证工作,凡在我市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持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能上岗。具体要求如下:
      
      一、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大检查。各分、县局要尽快安排在各自辖区内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大检查,摸清基本情况,杜绝无证上岗,发现违规情况严重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向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及使用单位宣传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的依据、范围、程序以及违规处罚规定,使相关单位及其操作人员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增强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自觉性。
     
     三、强化日常安全监察力度。各分、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机电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日常安全监察,凡发现无全国统一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上岗人员,要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7条规定认真进行查处,对无效证件一律不予认可,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分、县局和市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等相关工作信息的交流与报送。每季度初,各分、县局要将无证查处情况、建议及需要培训的人员、种类、项目、时间向市局特设处报告一次,以便市局统筹安排。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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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fdczh    责任编辑:fdc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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