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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试入学严禁乱收费 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意见出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9

     

     市教育局日前出台的《西安市2006年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意见》明确重申,必须严格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保证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
      
      全市小学执行6周岁入学制。凡年满6周岁(200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进入小学就学。对于6周岁入学确有困难的地区,由区县教育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可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适龄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在规定时间持户口本到区县教育局指定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家庭实际居所不在户口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可持房产证或暂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有关证明,到实际居所所在区县教育局指定的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在外地就读的我市学生,要求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者,由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市教育局要求各区县教育局充分重视、认真调查研究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所引发的新的生源流动这一现实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统筹安排,科学引导学生合理流动,防止生源过分集中,减轻热点学校就学压力。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相对薄弱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逐步缩小校际之间差距,促使辖区中小学均衡发展。

     各区县教育局务必对本辖区内有户籍的适龄儿童逐一登记造册,坚决杜绝漏登、瞒登、错登、假登现象。同时妥善安排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就学,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城区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同意,家长或监护人可向现居住地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居住地区县教育局安排其就学。

     因疾病、伤残需延缓入学或因丧失学习能力需免于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区县教育局核准,办理暂缓入学或免予入学手续。

     区县教育局核定招生计划要依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注意控制新生年级班名额(标准班额设置小学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一般不超过50人)。所有小学、初中学校招生计划一次核定到位,学校要严格按照计划接收新生,不得随意增减招生计划。各区县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生源范围和服务对象。

     所有学校招收新生均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

     企事业办(含改制学校)和民办学校在完成政府委托的义务教育任务后,可根据自身条件接收其他社会学生入学。以上学校接收此类学生一律采取学生自我选报、学校登记入学方式。选报登记时间统一定在7月8、9两日,每名学生只能选择一所学校。学校登记入学工作于7月15日前结束,结果经区县教育局审批后由学校公示。

     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初中体育、艺术等特长班和少年班招收学生,由学校书面上报招生工作安排,经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特长班只能进行专长技能测试,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测试。

     全市小学、初中新生入学登记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在统一时间内进行。所有新生资格经区县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建立学籍。

     所有学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和教育收费承诺制。任何学校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建校费、赞助费等。

     政府办义务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

     企事业办(含改制学校)和民办学校接收政府委托的义务教育任务学生,执行与政府办学校相同的收费政策。

     企事业办学校完成了政府委托的义务教育任务后,招收的其他学生,可按规定收取借读费。

     改制学校和民办学校在完成了政府委托的义务教育任务后,招收的其他学生,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移交政府办的初中、小学(无论未改制或已改制的学校)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所有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办法和录取结果、收费标准都必须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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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fdczh    责任编辑:fdc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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